武汉开发区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开发区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武汉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内容和其他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所有普通中小学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入 学
第四条 义务教育的法定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以当年九月一日达到的实际年龄为准,盲、聋、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因缓学、休学、中途辍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延长在校学习的年限,均视为义务教育年限,但年满十八周岁后,不再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入学的原则。各小学新生入学实行划片对口、免试就近安排入学,小学毕业生相对就近安排进入初中学习。初中新生由区教育局按对口分配安排入学。
第六条 由政府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向所在服务范围内的当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发出《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要发至所有接受义务教育对象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手中。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不得接收区内跨服务范围学生入学。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区教育局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学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经开发区管委会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七条 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拆迁证明、租房协议等),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由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居住证、务工证(或经营许可证),到区教育局指定的对口服务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凡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和市“黄鹤英才计划”(含“3551人才计划”和“高端人才聚焦工程”)高层次人才,其子女需在区属中小学入学的,经区教育局认可的相关部门认定后,区教育局根据其入学意愿,协调办理。外籍(含港澳台)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采取先就读再办手续方式安排入学。
跨区入学的学生统一由区教育局审核。区教育局对已办理跨入手续的学生根据相对就近原则,为其安排就读。本区跨出就读的学生须由监护人持户口和住房等相关证件到区教育局办理跨出手续后,再到接收学校对口入学。
第八条 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办理缓学证书;丧失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办理免学证书。对无故不按期入学的,要根据《义务教育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适龄儿童、少年需要缓学、免学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或者街道办事处(园区)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缓学、免学的,应当附具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有效证明。
缓学期为一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和学校应积极动员和组织有学习能力的适龄盲、聋、弱智儿童、少年和其他残疾儿童、少年进入特殊学校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第十条 各小学依据户籍信息确定《义务教育小学入学通知书》发放的对象,初中按区教育局分配的学生信息发放《义务教育初中入学通知书》。未按时入学者,学校要弄清原因,并及时上报区教育局。
第三章学籍建立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确保学生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一个月以内,学校应编制新生分班名册,采集、录入学生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新生建立档案后,开始取得正式学籍。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二条 国家学籍管理系统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初中学生地市学号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制。
区教育局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审核学生学籍。
第十三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校应利用全国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十四条 新生应按标准班额小学为40人,初中为45人编班,小学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初中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50人为宜。
初中学校不能办复读班,招收复(回)读生。
第四章 转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原学校就读有困难者,应予转学。
1、父母工作调动,经有关单位证明者;
2、家庭迁居,持有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或户口簿原件者;或者持有住房居住证者;
3、部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转,持有部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证明者;
4、其他有正当理由,经区教育局综合业务部和学校核准者。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予以限制,转学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纸质转学程序办理
在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建成联网之前,仍保留纸质转学方式。
1、转学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转学联系表》(以下简称联系表)(一式两份),学校审核同意盖章。转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2、凭《联系表》到转出学校签章,转出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办理学生档案材料移交手续,并返回《联系表》一份,交转入学校留存。
(二)电子转学程序办理
1、转入学校凭相关证明材料在电子学籍系统提交转入申请,转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2、转出学校、转出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3、学校凭有效的《联系表》、学生档案材料或电子转学证明、异动名册(一式两份)到区教育局综合业务部集中办理学生学籍异动;
转入、转出学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异动手续。学籍手续办理转接后,转出学校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凡未经转入学校同意,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流失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
进城务工随迁子女转学,由区教育局综合业务部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学生区内转学。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区内转学。学生区内转学,学校应定期向区教育综合业务部备案;跨市、区转学,必须报区教育局综合业务部审查,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市直属学校学生异动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学校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九条 每年9月中旬以前,核定初中毕业年级在籍学生数;每年3月中旬以前,核定小学毕业年级在籍学生数。学籍数核定以后,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学籍异动,区教育局将以此数据作为学校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条 对转学理由不充分者,要退回转出学校,不得使学生失学。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收转学手续不健全的转入学生。凡双重学籍,无学号学籍,未经区教育局综合业务部验印的学籍均为无效学籍。对无效学籍的学生,学校要在保证学生不失学的前提下查明原因,向区教育局综合业务部报告,并合理解决。
第二十一条 转学一般集中于新学期开学前后两周内办理。严格控制中途转学,确需中途转学者,只要手续齐全,也应积极给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区教育局同步更新学生学籍变动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不能接收收非正常的转学生就读。
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借读。
新生未取得正式学籍之前,一律不准转学。
第五章 休学 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病假达三个月以上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需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由学校审查、填写休学证明单,报区教育局综合业务部审核批准,签发休学证明。休学期从批准之日算起,期限为一学年。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重新提出休学申请,延长休学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经医院证明,可以复学者,可向学校申请复学,报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七条 休学生不得随意提前复学或降级就读,杜绝假休学、真留级情况发生,休学学生材料要齐全(如病历、诊断证明书、就诊原始发票、学生申请、盖有医院公章的休学证明单,化验单等为必备材料)。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坚持自学,已修完应学习的全部课程,复学时经考试、考核达到同年级升级条件者,可升入高一年级就读;未修完应学习的全部课程和提前复学的学生,复学时仍读原年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复学要在学生档案中如实记载,学生学号不变。
第三十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习,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可视同休学对待。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学生在一年内可以申请回原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销其学籍。
第六章 辍学 退学
第三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要严格执行在校学生流失报告制度,学校应随时将流失情况填写《学生流失情况呈报表》并上报区教育局和各街道(园区)办理处。区教育局每年3月底前、9月底前将流失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各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成立“防流控辍”领导小组,制定“防流控辍”和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将“防流控辍”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到学校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之中。
第三十三条 根据市、区教育绩效工作目标,中学辍学率必须控制在0.5%以内,小学辍学率必须控制在0.1%以内。义务教育学生入学率必须达100%。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通过各种途径做好辍学生的劝返工作,劝返回校学生学校要予以接收,并在辍学前的年级作插班处理。若返校后跟不上原年级就读者,经区教育局批准,其学籍按休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认真做好义务教育质量考核“十项指标”即“四率”表填写上报工作。统计报表不得以任何名义弄虚作假,严禁虚报瞒报。报表应及时、准确的反映学校当时的现状。
第三十六条 未学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适龄学生不得无故退学。对无故退学者,学校应督促其复学;经督促仍不入学者,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及时送学生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且休学超过两年;年龄超过17周岁者,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予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区教育局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第七章 升级 跳级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每学年中上课时数达到国家规定上课总时数者,直接升入高一级年级继续学习。
第四十条 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成绩达到高一级年级中等以上水平,报经区级教育局审核、省教育厅批准,可准予跳级。学生初中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跳级一般在每学期入学时办理。
第四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取消学生留级制度。
第八章 毕 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修业期满,小学、初中毕业考试成绩达到毕业标准,思想品德考查合格,体育达到合格标准,允许毕业。不合格者予以结业。
第四十三条 因各种特殊情况丧失学习能力,不得不中途中止普通初中或小学学习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作为肄业处理。
第四十四条 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毕业,由保留学籍的原学校按学生的实际成绩,颁发毕业证书或完成义务教育证书。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等均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学校签发,经区级教育局综合业务部审核、编号、验印,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只出具毕业证明书,不补发毕业证原件(仅只证明一次)。由遗失者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毕业学校校长审查后,再报区教育局办理遗失证明。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七条 对模范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的表彰和奖励应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八条 小学、初中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学生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其父母或监护人共同进行教育和制止;屡教不改者,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已构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所列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应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构成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罚。
第四十九条 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原学校保留其学籍;在工读学校就读一年以上,愿意转学者,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办理转学手续;未办转学手续者,原学校一律不得取消该学生学籍。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学籍。
第五十条 给学生处分,应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在校内公布。送工读学校需报市、区教育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工读学校接受教育达半年以上者,且思想、行为转变显著的,家长可提出申请,经工读学校和原学校同意,市、区教育局核准,可转回原校随班试读(试读期为半年);对在试读期间有严重违纪及违法者应送回工读学校学习,其学籍随即转入工读学校。对受其他处分的学生,如确已改正,进步明显,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亦可撤销其处分。
凡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和撤销处分均应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章 学生档案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规范的学生档案。小学学生档案包括:《武汉开发区小学生学籍登记表》、《武汉市小学生健康登记表》、《武汉市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登记表》、《小学毕业生留存表》;初中学生档案包括:《武汉市初级中等学校学生学籍登记表》、《武汉市初中学生健康登记表》、《武汉市初级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登记表》、《武汉市初中学生分配表》、《初中毕业生留存表》、其他学籍异动材料。
学生档案由区教育局综合业务验印,学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五十四条 所有普通中小学均应按规定建立学生档案,配齐全部表格,按时记载签章。学生转学、升学、就业等均应提供完整档案,否则,不予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十五条 学生档案应指定专人管理。档案要内容真实,按时记载,不得弄虚作假或突击填写。
第十一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五十七条 区教育局每学期复核学校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五十八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五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区教育局综合业务部。
第六十三条 在本规定试行期间,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学籍管理办法出台,后期区教育局将根据新办法同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