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员工作职责
学籍管理员工作职责
1、负责新生入籍工作。新生入学后,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开学一个月内,采集、录入新生学籍信息,准备好相关入籍材料,建立学籍档案。
2、负责学生异动工作。学籍管理员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有关内容,审核学生异动原因,报学校同意后,签署转学意见,办理有关手续。
3、负责办理学生休、复学手续。根据学生申请,审核休、复学所备材料,报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办理有关手续。
4、负责做好防流控辍工作。定期清理学生人头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为学校落实防流控辍工作制度提供准确信息和依据。
5、负责在籍学生信息管理。实施学籍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学生人数,掌握基本信息,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目标管理提供必要数据。
6、负责办理学生毕业证件。搜集学生毕业考试成绩、德育考核评定等相关信息,严格标准、审核把关,按规定办理毕业证件。
7、负责学籍档案管理。定期按年度整理学籍档案,规范管理,做好学生升学、报考等相关工作的准备。
8、负责其他有关工作。做好升学、报考等政策的宣传、引导、咨询工作。为学生的报考、升学做好相关基础性服务工作。
武汉开发区学籍管理工作制度
(一)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按照保持政策稳定、优化工作程序、均衡配置资源、分散热点问题、依法组织入学的总体要求,完善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保障我区义务教育的科学、协调、均衡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目标任务
户籍为开发区辖区内小学新生凭《义务教育小学入学通知书》入学。开发区小学毕业生凭《义务教育初中入学通知书》入学。
1、当年九月一日实际年龄达到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全部进入小学就读。其中,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可以安排随班就读,也可以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入学率达100%。
2、小学毕业生全部免试就近对口分配至初中升学。
3、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全部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工作之中,由区教育局按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区义务教育学校入学。
二、保障措施
1、生源调查。每年4月开始,区内各小学要通过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和辖区内幼儿园详细调查了解服务范围内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情况。建立本年度适龄儿童入学情况档案。初中新生信息由区教育局统一分配、下发。
2、统筹安排。区教育服务中心根据年度新生入学需求和义务教育学校资源,合理划定各义务教育学校服务范围,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持相关证明到区教育局指定的对口服务学校入学。
3、控制班额。小学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初中班额控制在45人以内。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尝试实行小班化教学。
4、依规发放。各义务教育学校在7月3日前前行简朴、庄重的仪式,完成《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的发放工作。《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要发至所有接受义务教育对象的父母或或其他监护人手中。
5、困难救助。入学后,以学校为单位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采取帮扶措施,确保没有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三、加强管理和监督
1、区教育局综合业务部指导各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2、区教育局督导室对各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在招生过程中若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二)
学籍异动制度
义务教育学生转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原学校就读有困难者,应予转学:
(1)父母工作调动,经有关单位证明者;
(2)家庭迁居,持有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者;
(3)部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转,持有部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证明者;
(4)其他有正当理由,经学校和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者。
转学一般集中于新学期开学前后两周内办理。
2、转学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纸质转学程序
在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建成联网之前,仍保留纸质转学方式。
(1)转学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转学联系表》(以下简称联系表)(一式两份),学校审核同意盖章。转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2)凭《联系表》到转出学校签章,转出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办理学生档案材料移交手续,并返回《联系表》一份,交转入学校留存。
电子转学程序
(1)转入学校凭相关证明材料在电子学籍系统提交转入申请,转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2)转出学校、转出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3)学校凭有效的《联系表》、学生档案材料或电子转学证明、异动名册(一式两份)到区教育局综合业务部集中办理学生学籍异动;
3、转入、转出学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异动手续。学籍手续办理转接后,转出学校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4、严格控制中途转学,确需中途转学者,只要手续齐全,也应积极给予办理。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区内转学。学生区内转学,转入转出学校应定期向区教育局备案。初中跨市(区)转学,应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5、进城务工随迁子女转学,由区教育局综合业务部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凡未经转入学校同意,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流失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
6、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7、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不能接收收非正常的转学生就读。
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借读。
新生未取得正式学籍之前,一律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转学
1、高中转学程序
(1)高中由需转学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转入学校签发《接收证》,转入区教育局签署同意转入意见。
(2)学生凭《接收证》到转出学校签发《转学证》,转出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高中市外转入需提供中考成绩、录取学校类别等证明,加盖地市州教育局印章),并办理学生档案材料移交手续;
(3)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凭学生转学材料,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审批。
2、高中学生转学严格执行同级同类学校互转的原则,市内学生原则上不转学。省内合乎条件的转学生,学号随转有效;外省转入的原学号作废,新学号需省教育厅重新分配。
3、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收转学手续不健全的申请转学生。
学生休、复学
1、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病假达三个月以上者,可申请休学。
2、学生休学,需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由学校审查、填写休学证明单,报区教育局综合业务部审核批准,签发休学证明。休学期从批准之日算起,期限为一学年。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重新提出休学申请,延长休学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两学年。
3、学生休学期满经医院证明,可以复学者,可向学校申请复学,报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4、休学生不得随意提前复学或降级就读,杜绝假休学、真留级情况发生,休学学生材料要齐全(如病历、诊断证明书、就诊原始发票、学生申请、盖有医院公章的休学证明单,化验单等为必备材料)。
5、学生在休学期间,坚持自学,已修完应学习的全部课程,复学时经考试、考核达到同年级升级条件者,可升入高一年级就读;未修完应学习的全部课程和提前复学的学生,复学时仍读原年级。
6、学生休学、复学要在学生档案中如实记载,学生学号不变。
7、学生中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习,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可视同休学对待。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学生在一年内可以申请回原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销其学籍。
(三)
毕业证审核、办理、发放制度
义务教育学生毕业证审核、办理、发放
1、小学学生修业期满,综合评价达到毕业标准,思想品德考查合格,体育达到合格标准,允许毕业。
2、初中毕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各维度评定为C等及以上,且所有学业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授予毕业证书。毕业考试不合格、补考后仍不合格者或德育考核不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或完成义务教育证书。
3、因各种特殊情况丧失学习能力,不得不中途中止普通初中或小学学习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作为肄业处理。
4、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毕业,由保留学籍的原学校按学生的实际成绩,颁发毕业证书或完成义务教育证书。
5、学校按在籍学生名册顺序,在市学籍系统录入学生毕业成绩、各项考查成绩。工读学生凭工读学校出具的毕业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录入。
6、学校校对并打印《武汉巿中小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向区教育局上报毕业生电子文件。
6、学校认真规范填写或打印学生毕业证书,区教育局审核验印。
7、义务教育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完成证书均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学校签发,经区级教育局综合业务部审核、编号、验印,方为有效。
8、学生领取毕业证时要签名确认。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只出具毕业证明书,不补发毕业证原件(仅只证明一次)。由遗失者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毕业学校校长审查后,再报区教育局办理遗失证明。
高中毕业证发放
1、高中毕业生必须各学科学业水平测试合格,方可取得高中毕业证。
2、各校学籍管理员带高到区教育局审核、市教育局审验高中学生学籍档案,确认毕业学生资格。
3、高中毕业证是学生高中阶段获得的重要证件,毕业证书的填写情况必须规范(填写要求详见《学籍管理工作手册》),作为反映学校管理水平、学校公众形象的窗口。
4、在通知时间内,持学籍名册及填写好的毕业证书(按毕业生名册顺序整理好)到中教科进行初审,到市教育局基教处进行毕业证书验印。
5、高中毕业生领取高中毕业证书必须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学生毕业证书遗失,不补发毕业证原件,只出具毕业证明书(且只证明一次)。由遗失者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毕业学校校长和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查证明后,再报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遗失证明。
(四)
防流控辍工作制度
为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人保护法》,增强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自觉性。
第二条 加强师德教育,认真落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敬业爱生,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学生应给予耐心帮助。不歧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有其他刺伤、侮辱学生及家长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不得编快慢班,更不得排斥品学有缺陷的学生。
第三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关注学生身心发展需要,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杂费,保证不让学生因贫困而失学。
第四条 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按规定办理学生异动手续,建立“学籍管理检查及流失生报告制度”、“辍学生劝返制度”。学生无故不到校上课的,学校应主动做好劝返工作。学生一经劝返,学校应主动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让其坐得下来,学得进去。学生已经流失的,学校应以《学生流失情况报告书》形式报区教育局综合业务部。由区教育局联合综合治理办公室采取发放《落实义务教育通知单》的形式,争取多方支持配合学校做好工作。
第五条 区教育局根据教育工作绩效目标要求,将防流控辍工作的情况作为对学校绩效目标考核依据之一。学校应认真落实,采取得力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完成目标。
(五)
学籍信息保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籍信息资料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学生、家长隐私的安全,根据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系统建设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班主任为学生学籍信息采集的第一责任人,有保管学生、家长信息的义务。学校学籍管理员和学籍系统管理员,明确职责与分工。学籍管理员和学籍系统管理员是学校学生学籍信息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信息有保管的义务。
第二条 学生、家长信息不得公开传播。需使用学生、家长信息的,需提出申请,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学籍管理员和学籍系统管理员负责协助查询使用。使用完毕的资料不得备份。
第三条 凡是上国际互联网的信息要经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做到涉密的信息不上网,上网的信息不涉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籍管理员和学籍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好学籍系统账号。除本人外不得将账号、密码等公开。学校因工作需要要更换学籍管理员和学籍系统管理员的,需由学籍管理员和学籍系统管理员提出申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移交账号。
第五条 凡涉及学籍管理的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保证储存的信息不被泄露。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并派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
第六条 学籍管理员和学籍系统管理员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国家保密单位报告。
第七条 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八条 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