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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2016年义务教育学校择校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05 10:33:18  阅读:

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2016年义务教育学校择校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义务教育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新生入学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入学秩序,根据《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武教基〔201427号)、《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教基〔201616号)、《区教育局关于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区内择校行为的通知》(武经开教201424)文件精神,经认真研究,现将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择校生管理工作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

按照“坚持依法组织入学、坚持计划指导入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入学”原则,为保障我区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开展,2016年我区将进一步严格控制择校生入学比例。在不超入学计划前提下,学校招收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服务范围内已报到入学学生人数的5%且原对口学校择出学生比例不得超过入学计划数的5%

二、进一步明确择校生的认定

择校生的认定,以武汉开发区(汉南区)《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为准,学生实际就读学校与《通知书》指定学校不一致的即为择校生。

学生在小学阶段认定为择校生的,初中升学时应回原对口小学所在片区初中入学。整个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行为一经发生即记入学生档案,学生只要有过择校行为,无论时间长短,都不得享受优质高中到校指标,即不享受“分配生”资格。

择校生认定过程中的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组织有关部门甄别研究认定。

三、进一步做好择校生入学管理工作

坚持“备案在先,入学在后”的原则,严格程序、限时办理,组织好择校生入学工作。凡有意向择校入学的学生,必须先持《通知书》到对口学校报到,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择出备案手续。

择校生在入学前必须与所择学校签订《择校入学自愿放弃“分配生”资格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承诺书》由区教育局统一印制,内容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择入学校、对口学校校长签署同意意见并签名,加盖学校公章,并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方为有效。有效的《承诺书》由家长、对口学校、择入学校、区教育局各保存一份,保存时间一直到学生中考升学工作结束后。

严禁学校提前接受学生择校登记。

724-25日,对口学校按先后次序受理学生择出申请,在不超过入学计划数5%的前提下做好择出备案工作。择入学校同时登记学生择校信息。

726,学校上报已报到新生名册,区教育局核准并核算择入和择出学校择校生人数。

727,择入、择出学校共同商定择校生名单。择入学校报送择校生名单至区教育局并领取空白《承诺书》。

728-29日,择入学校指导学生、家长完成《承诺书》签订工作。学生、家长逾期不能完成有效《承诺书》签订的,视作主动放弃择校。此类学生应于91前到对口学校入学,对口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严禁学校接收不签订《承诺书》或《承诺书》内容无效的择校生入学;义务教育学校严禁学生借读。

四、进一步完善择校生学籍管理

签订有效《承诺书》的择校生学籍注册到择入学校。其他学生学籍注册到《通知书》确定的对口指定学校。学生择校后,区教育局同步在市学籍管理系统学生辅助信息中予以标注(“预留字段二”中填写学号和“预留字段三”中标明对口指定学校),并始终保留此信息。严格学籍过程管理,学生择校行为及学籍每一次异动,都留下相应记录。择校生不允许区内学籍异动。

五、进一步加强择校行为管理措施

1.区教育局将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包括择校生)入学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并根据学生学籍数核算学校教师编制,下拨生均公用经费,考核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学校办学条件。因招收择校生造成学校教育资源不足或紧张,影响学校内涵发展的,区教育局原则上不予支持。

2.择入学校负责所有择校生的在校管理及评价工作,并等同于学校服务范围内学生实施评价和管理,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清退择校生。

六、有关工作要求

1.各学校要根据区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新生入学政策及择校生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校择校生入学方案,其方案须报区教育局审定备案后方可实施。

2.招收择校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各校要及时传达相关政策措施,并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解释工作,确保择校生家长全面准确知晓学生择校的后期影响。

3.各校要妥善处理好学生择校的相关工作,要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加强择校生入学管理。针对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4.学校不得以考试方式选拔择校生,对违反新生入学、择校生入学政策和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区教育局将对学校新生入学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管理不力的学校,管理不规范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教育局

2016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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